與少女情難斷 男違約判賠百萬

     卅四歲邱姓男子,

檜木家具

,二年前與十四歲國中少女生發生性行為,

醫療器材補助

,遭少女母親提告,

噴霧系統降溫

,邱男求情以廿萬元和解換緩刑三年,

單極電波拉皮

,還簽不得私下聯繫和解書,

攝影教學

,且承諾女方廿二歲前不得懷孕、結婚,否則給付二百萬元違約金,但邱男違約,台中地院判賠一百萬元。
     邱男的父親是上市科技公司董事,他在民國一百年間透過網路即時通對話認識剛滿十四歲的國中少女,兩人僅交往數日就到西區一飯店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報警查獲。 邱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台中地院開庭時,一再向女生母親求情,最後雙方協議以廿萬元和解,邱男被判處六月徒刑、緩刑三年。
     雙方簽訂的和解但書約定,兩人往來必須經過女方母親同意,不得私下聯繫,且女方廿二歲前不得訂婚、結婚、同住或懷孕,若違約時必須給付和解金十倍、共二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但少女母親在同年九月又發現兩人每天熱線至少一至二小時,她憤而提告求償。,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