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廖姓婦人去年受新北市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陳姓員警請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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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地下室指認竊盜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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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樓梯時卻不慎踩空跌落身亡。台灣高等法院廿七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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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永和分局設置及管理公共設施都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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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廖婦之死負四成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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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分局賠償三百卅六萬元。
去年一月廿九日下午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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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婦應員警請託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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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從後門進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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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陳員引導到地下室等待製作證人筆錄,不幸一到樓梯口就摔落樓梯,當晚因腦水腫併中樞神經衰竭宣告不治。
她的丈夫和三名子女,以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缺失,向永和分局求償八百八十萬元。分局辯稱通往地下室的樓梯不是公共設施,且照明正常、裝有止滑條,是廖婦不小心生意外。
一審板橋地院認為是廖女不熟悉環境,未注意腳下地面貿然下樓,不慎踩空,自己要負完全責任,判永和分局免賠,家屬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派出所沒有在樓梯加裝扶手、照明不足、未設第一階防滑條,在設置管理上已有欠缺。
合議庭最後認為,廖婦下樓沒有小心謹慎,須自負六成責任,但分局疏於管理樓梯設備,應負四成責任,判永和分局賠償三百卅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