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表示,
台中最靈驗的廟
,電影公園是台北市政府在2005年設立,
庫存收購
,並由市府文化局負管理及維護,
長期看護
,因文化局設置及管理的疏失,
支架燈
,致公園地面鋪設的方型水泥地板,
椰子
,間隙崎嶇不平。2010年2月11日上午7點,
全台一對一看護
,他步行至該處,
術後保養
,瞬間向前俯衝跌倒,結果頭臉部撞擊地面水泥地,鼻骨骨折斷裂,大量出血,被緊急送往醫院手術;事後兩膝蓋嚴重挫傷,引起坐骨神經痛,行坐困難,必須前往醫院復健,他要求台北市文化局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900多萬元。高院審理後認為,台北市政府就電影公園的管理維護固有欠缺,但事故發生當時天氣晴朗,日照充足,黃住在公園附近,對於公園水泥板間留有間隙,知之甚詳,卻未加注意而絆倒,應負30%的過失責任,判決文化局賠償35萬5793元,黃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