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會對駕駛工作時間的認定不同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劉傳名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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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規定的是「駕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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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動部認定的是「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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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沒有法律扞格的問題。劉傳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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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所規定的每日實際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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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基法》中規定的工作時間是除了執行駕駛工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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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駕駛前的準備及補充工作、待命時間、收班清潔等;所以大客車駕駛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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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同時符合交通部與勞動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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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駕駛有雙重保障。至於待命時間是否算是工作時間,劉傳名表示,依照《勞基法》規定,待命時間如果是在從事準備及補充工作、或是勞工不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都是屬於勞動契約裡面規定的工作時間。由於國外的遊覽車常會有雙駕駛來替換長途旅程,國內是否也會朝這方向進行、就可以解決?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解釋,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的是駕駛時間,在《勞基法》之下、在工時管理中,如果遊覽車的出勤讓駕駛工時超時,業者就要想辦法找尋替代司機。而劉傳名則認為,雙駕駛不一定能避免工時過長的問題,「因為副駕駛在車上待命接替的時候,是屬於什麼狀態」。(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