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2887)昨晚召開記者會由知名律師陳玲玉和台新金總經理饒世湛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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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主張撤回與財政部之間有關彰化銀行(2801)包括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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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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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希望高等法院早日判決。台新金改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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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關鍵因素是行政院長日前的一番話。林全最近公開表示「財政部取得經營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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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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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能為公股爭取經營權政策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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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會為此政策反對」「我不能替法官作任何決定」。因此,台新台緊急在昨晚召開記者會,撤回兩項訴訟請求。希望高院早日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作成判決,讓林全有調和鼎鼐的空間。台新金和彰銀的經營權之爭,最早起源是彰銀在94年時因逾放比偏高、財務結構欠佳,金融秩序宛如危樓,彰銀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DR)失敗,財政部因此改為私募公開競標14億特別股,引進策略投資人。當時財政部長為林全,財政部在當年新聞稿即表示「本次彰化銀行辦理現金增資,係以私募方式引進策略投資人,其所持股份將增資後持股比22%,成為彰銀第一大股東,而財政部及相關公股降至17.7%,財政部同意支持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當年財政部在彰化銀行引進策略投資人時,承諾要支持第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究竟是「一次性」、還是「永久性」 的承諾,是衍生為後來經營權之爭的最大關鍵。探究94/7/21公函,財政部在公函中提及「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函中並未有「永久性」或是「一次性」的說明。而之所以沒有提及,銀行人士研判,當時財政部應該是希望讓競標更具吸引力,畢竟當時彰銀財務結構欠佳,連發GDR都失敗。在民國94、97及100年的彰銀董監改選,財政部與台新金都就董監席次分配事先協商,且簽有協議書;直到103年改選雙方無法取得共識,財政部擴大徵求委託書,台新金未能取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開始衍生後續官司。根據台北地院在去年5月判決,確定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存有「彰銀經營權應移轉予台新金控」之契約關係且迄今有效。亦即94年7月的財政部公函,地院認定可視為行政契約。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多次強調,事實上在當時二次金改有很多的金控合併案,但真正採「公開競標」方式的只有台新標彰銀案,尤其這個標案屬於「國際標」,總共有四家去拿標單,最後共有三家出價,「大家不會忘記,標價第二高的淡馬錫,還不是我們台灣的銀行」,標售過程也非常公開透明。台新金在2005年以每股26.12元的價格,標售取得彰銀22.55%股權,換算總金額達365.68億元,遠高於出價第二高的淡馬錫的每股23.1元。台新金從每股比第二高的淡馬錫高出3元,總價高出逾40億元的事實和當時的金融情勢來看,多數的金融圈人事也都認為,財政部函文中既未明文規定支持策略投資人取得經營權的次數和時間下,自應認定為「永久性」。林全日前在接受專訪表示,財政部當時競標只移轉經營權,沒合併權;為使移轉有競爭且有誘因,財政部有承諾不培養第二家大股東與台新金競爭,會支持台新金作大股東。林全說,後來台新金向財政部表達盼與彰銀合併,財政部不遺餘力增加公股持股超越台新金,擺明和台新金對戰,但這非他在財政部承諾內容,他無法預料財政部後來會跳出和台新金搶經營權。台新金在昨天撤回兩項高院訴訟請求,也是希望問題簡單化,只要高院判決能維持地院主張,「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此會有利於林全將彰銀的經營權之爭拉回到民國94年行政契約的原點,亦即「競標只移轉經營權,沒合併權,不培養第二家大股東與台新金競爭,支持台新金在彰銀董監席次過半。」(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