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若亞。(報系資料照片/盧禕祺攝)
上班族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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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列舉支出扣除?國稅局目前作法是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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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名模林若亞抗稅官司的法官錢建榮聲請釋憲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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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今日作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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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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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不公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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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這項爭議是因現行所得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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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及獨立性工作者,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支出,扣除成本後再申報所得稅,但勞工、軍公教等上班族屬於薪資所得族群,是無法比照辦理,「扣除額」最多只能減除12萬8千元。名模林若亞在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她認為自己的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等於沒有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但去年名模林志玲也遇到同樣問題,她打官司抗稅被駁回,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予以不受理,她補繳了684萬多元的稅。(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