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物透明化條款 中文註明名稱 《食管法》修正通過 最重處無期

     「毒澱粉」事件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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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趕在休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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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未來一旦有不肖業者在食品中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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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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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兩千萬元罰金。
     近日因毒澱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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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各界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

法語 翻譯

,促成立院朝野在三天內火速完成修法。
     院會並作成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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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設置補償食安事故受害者的「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作為日後受傷害的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的補助費用;並決議要求相關單位需組成專案小組,於三個月內釐清權屬、協調分工,建制登記分流與進口分流等管理機制。
     修正條文除祭出無期徒刑與千萬罰金處份不肖業者外,朝野協商也通過「添加物透明化條款」,規定食品外包裝,應以中文註明各項成份所占百分比,以及添加物的化學名稱。
     此外,增訂「消費者賠償條款」規定,消費者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受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求償,每人每事件最低可獲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賠款。
     為杜絕毒澱粉事件,修正條文也增訂「問題澱粉條款」,不論添加物的毒性,只要是未經許可的添加物就可重罰。未來若有不肖食品業者非法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而造成人體健康危害,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六萬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行政罰則外,修正案也明定業者刑事責任,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案也增訂,若食品成分登錄不實、標示不明時,行政罰金由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提高到三萬到三百萬元。
     增訂的「垃圾食物條款」則規定,兒童餐將不得有附贈玩具等促銷行為,且不得在兒童節目或餐前刊播廣告。為了避免因資訊錯誤,造成民眾恐慌事件一再上演,修正條文也增訂「金墩米條款」,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要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
     修法也納入「王老師條款」,明定主管機關除處分違法業者外,也能以「教唆犯」罪名偵辦「指導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追討業者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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