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小7大夜班店員連上 8天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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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櫃台貼公告指負責人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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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法不經預告直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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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網友論戰。統一超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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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班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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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離職反讓加盟主蒙受可能損失。這名超商大夜班店員任職於統一超商的台北市士林區三樂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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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凌晨在結帳櫃檯貼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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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超商負責人安排大夜班職員連續 8天無休假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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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現任大夜班正職員工根據同法第14條賦予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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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並離職。」該公告被轉貼在網路上,今天掀起網友不同意見的論戰。對於店員未告知自行離職,有網友認為,「這厲害,大夜挖BOSS起來顧店,並炒BOSS魷魚」,也有人表示,「即使不合法可是你就這樣把店丟著,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而針對雇主應該保障大夜班員工的權益,有網友認為,「勞基法有寫可以14休2(天),也就是可以連續上了12天休2天。或是休頭1跟尾14,也是合理的。」也有人說,「這倒是可以讓老闆們知道員工休息的重要性」。統一超商表示,根據該店加盟主轉述,該員工平日表現平平,上班也無特別異狀;而排班方式都會顧及員工權益,每一週排班都會提前一週告知員工,徵求員工同意,該名員工也答應排班。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中,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統一超商解釋,該店輪班工作人員依照每七日為一週期,該員工排班的班表,從5月9、10日休假,從5月11日上班後,上班到18日為8天,但分別跨了兩個的工作週期,所以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統一超商也說,站在體恤員工的立場,事前也詢問過該員工徵求同意,因此並沒有再特別進一步協調。統一超商表示,當天該名員工貼完公告後自行離去,全店就空無一人,有財物損失的顧慮,經過熱心民眾報警,有員警前來了解,並通知加盟主到場,才知道事件發生,所幸未有人員或財物損失。統一超商強調,因為該名員工未主動告知便自行離去,其實造成店主困擾與可能蒙受損失,事後加盟主也積極聯絡該員工,但尚未得到回覆。105052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