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男子因不滿狗吠聲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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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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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狗因嚴重燒傷須人道毀滅(動物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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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14日屯門裁判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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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怒斥被告行為「極殘忍」、「滅絕人性」、「不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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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虐畜罪囚禁8個月。
綜合港媒報導,
植牙權威
,被告莫仲霆今年31歲,是電腦技術員,月入1.5萬元港幣,本身亦是兩隻貓的主人,現居香港屯門兆康苑15樓。受害混種狗「小旺」由他對面街一座村屋住戶陳氏母子飼養。
拿香蕉水潑狗點火
莫某聲稱,過去一年不斷受「小旺」吠聲滋擾,令他難以入眠。去年9月1日晚近7時,他怒氣難消,前往屯門麒麟圍將天拿水(香蕉水)潑向「小旺」後再點火,使得「小旺」大面積燒傷,陳姓兒子聽見鄰居大叫「有狗被燒」,趕往後院用水潑向「小旺」,報警求助。
警員在後花園發現火柴及天拿水空瓶,事主兩母子確認並非家中物品;到場愛護動物協會人員也證實「小旺」曾遭不人道對待。由於「小旺」嚴重燒傷,當晚11時被迫人道毀滅。
稱遭滋擾報警兩次
莫某後來到警署自首,稱屯門麒麟圍狗吠聲吵耳,在家中也聽得到,因此憤而燒狗。他並透過律師求情,指被滋擾超過一年、曾報警兩次,仍無法解決問題。
法官表示,被告行為極殘忍、滅絕人性,使受害狗痛苦好幾小時才死亡;被告居所和狗隻身處地方相距140米,且被告住15樓,犬吠聲未必來自同一隻狗,被告稱被滋擾只是主觀感覺,不應將失眠歸咎受害狗。
法官表示,這宗虐畜案是自己過去20年處理過最殘酷和最壞的一件,由於近期較多虐待動物個案,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莫氏原被控縱火罪,量刑原是監禁15個月,惟考慮被告行凶2天後即前往警署自首、在庭上迅速認罪,顯示確有悔意,減刑至8個月。
早在1935年,港府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條例》;另1997年回歸前香港是英國殖民地,英國禁吃狗肉,因此1954年香港已通過法律禁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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