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三百CC小車時速一九○公里?宜蘭縣一名譚姓民眾日前開著March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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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北經國道五號回宜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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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隊測速拍到時速是一九○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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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罰二萬四千元。
譚某認為測速結果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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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呼「根本不合理!」車商證實無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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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九隊說民眾有疑義可提行政訴訟。
在台北從事資訊業的譚姓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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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十七日下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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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北行駛國道五號回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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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頭城收費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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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遭移動式測速器測得時速為一九○公里,超速一百公里,譚姓民眾吃了一張二萬四千元的罰單。
譚姓民眾認為,他開的是車齡九年、約一千三百CC的小車,車子沒有改裝,不可能會開到時速一九○公里,質疑測速器有問題,但向台北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卻遭駁回,無奈的譚某遂向宜蘭縣議員賴瑞鼎陳情。
賴瑞鼎指出,台北市裁決所的公文回覆「未提出當時該車無法達到行速時速一九○公里之實質證明」,申訴無效,他覺得非常不合理,賴瑞鼎建議,如果舉發的國九隊能派員警開同一輛車,在同一路段開到時速一九○公里,他願意幫出罰單的錢。
國九隊交通組長陳冠宇表示,民眾若不滿意申訴的回覆,可到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請監理站審視,一旦發現有瑕疵,會據此撤銷罰單,如果審視後無疑義,民眾仍堅持提起訴訟,需到行政訴訟庭辯論。
記者昨致電汽車經銷商詢問此事,保修人員聽到「March能不能開到時速一九○公里」的問題時,語氣驚訝的說:「從來沒聽過!」對方表示,除非車子有改裝過,否則March的最高車速只有一五○公里,「開到一五○車已經很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