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便宜行事 有濫權之虞

     特偵組偵辦關說案,

蘆竹通馬桶

,監聽檢察官林秀濤,

台北全身健檢

,雖然特偵組強調監聽過程合法,

反光外套

,於法有據。但持平而論,

清境餐廳

,檢察總長黃世銘8月31日向總統馬英九面報時,

物流

,就定調本案為關說案,

口罩抗靜電手套

,既然如此就不應再監聽,

回火爐

,但林卻被監聽至9月5日,平白被多掛線好幾天。特偵組作法上縱使未違法,但辦案程序的諸多瑕疵,難免令人產生濫行監聽之疑慮。
     這起重大關說案引發政壇震憾,但連日來輿論除譴責關說案破壞司法威信外,也對特偵組辦案程序的瑕疵,批評、質疑不斷。
     特偵組一再強調,是在偵辦法官陳榮和貪汙案時,意外發現柯建銘另涉關說假釋案,疑涉貪汙,才監聽柯。依實務作法,特偵組應另簽分「特他案」實施監聽。但檢視柯監聽案號,竟是沿續陳榮和案「100年特他61號」,這種作法,顯然過於便宜行事。
     且若因監聽柯通話內容發現關說,要擴線監聽,一般而言檢方應會直接監聽王金平、曾勇夫或陳守煌。但特偵組卻選擇監聽林秀濤,作法異於檢方辦案模式。
     特偵組7月監聽林秀濤至9月5日止,但問題是黃世銘8月31日就赴總統官邸向總統報告,並定調本案是關說案純屬行政不法。既然沒有查獲刑事犯罪的證據,為何林仍被持續監聽至9月5日?
     監聽是侵犯人民的通訊自由,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涉嫌犯罪,不能僅以「懷疑」就率爾監聽。
     特偵組以貪瀆「被告」監聽林,但事後卻以「證人」傳喚林後就簽結全案,是否有剝奪林的訴訟防禦權之虞?另特偵組在沒有調查林秀濤被告的犯罪事實下就簽結案件,過程亦有爭議。
     檢察官監聽須向法院聲請,但停止監聽,就不須法院審核。特偵組在定調本案是關說案,只涉行政不法,卻拖了3、4天,在簽結當天才下線。其作法縱使不違法,但是否侵犯林的基本人權?確實值得商榷。,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