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6版)
但洪員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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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己一邊答數「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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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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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大聲喘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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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祥來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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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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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去找其他急救設備,
長期配合
,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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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侑政也跟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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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命班。
洪倒地後送醫不治
判定多重器官衰竭
嗣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理,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語的狀況。
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5時45分家屬放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臺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亡。
洪仲丘下士往生後,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實施相驗,復為確認洪員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於102年7月15日解剖複驗,經鑑定後認洪員係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刑責部分
542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等6人,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
269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之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陳施嚴酷體能訓練
涉上官藉勢虐死罪
陳毅勳身為禁閉室管理士,對於洪仲丘、鄭○○、游○○及宋○○等4員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其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4員施予嚴酷之體能訓練,其訓練項目與強度均遠甚於其他管理士之施訓,致渠等身心痛苦疲憊,已超越一般人所能承受之程度。
陳毅勳在已察知洪仲丘連日疲勞累積,體力負荷過大致身心嚴重失衡之狀況下,見洪仲丘操課中動作均有所遲延,明顯無法跟上其他禁閉生之速度,甚至因體力不支倒趴於地面,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當可預見洪仲丘在此情形下持續操練,恐將導致死亡,陳對洪之死亡顯有預見可能。
且洪員於遭其凌虐後當日下午即因過度體能操練中暑,並於送醫後仍因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其凌虐行為與洪員死亡之結果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3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前揭4罪,係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
陳以人、范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調閱新竹分院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飲料新竹中正店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都可飲料新竹中正店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范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及新竹分院人員後確認。
新聞畫面買飲料男
照片比對非范佐憲
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體檢流程及體格分類檢查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都可飲料店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范2人,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員應屬誤會。
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范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及都可飲料新竹中正店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6月27日上午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均未經過新竹市中正路276號之都可飲料新竹中正店,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與范佐憲照片相比對,兩人臉型輪廓身型均不相符,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並非范佐憲。
確實完成禁閉體檢
檢查分類表無造假
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分類表並無造假
經調閱洪仲丘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單、生化報告單、尿液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確於6月27日完成各項體檢項目。
死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格檢查分類表有偽造或變造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係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類表縱有偽造或變造行為,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禁閉室無關鍵錄影
勘驗並無人為調整
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項?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趕赴案發現場實施履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面,發現8號鏡頭(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
(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人為調整
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鏡頭於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證人即禁閉室長李○○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7月3日案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之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生。
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迄102年7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地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情形,核與證人之證述相符。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6月28日進入禁閉室迄同年7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救護車有閃警示燈
但未鳴笛顯有疏失
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救護車有無鳴笛、閃燈及車速過慢而延誤送醫?
調閱路線監視錄影畫面,救護車於18時11分經過楊梅高中,18時19分經過環東路與中山北路口,抵達天成醫院。勘驗天成醫院急診室大門監視畫面,18時19分救護車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救護車有閃警示燈。
經傳訊證人、調取相關人員通聯記錄,並勘驗送醫路線對照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情形、證人何○○及醫官呂孟穎之通聯記錄,確認送醫流程。惟駕駛僅使用紅色閃燈而未使用警鳴器,醫官亦未提醒駕駛,迅速將病患送醫急救,致從禁閉室送醫急救迄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耗時約12分許,駕駛及醫官對此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