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指證有瑕疵 3男判無罪

少女作證3人曾在案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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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坦承犯行的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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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後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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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若為如此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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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有任意刪除的可能?少女家人以徐男父親、吳男母親曾拿10萬元給少女及登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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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是知道兒子犯罪。法官認為父母擔心孩子受強制性侵重刑處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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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進行私下和解,屬人情之常,並無法作為補強證據,因而判處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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