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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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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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5%修正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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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黨將較有機會得到公費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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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小黨的發展。德國政黨補助門檻為0.5%、法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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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過去採5%的門檻設計實屬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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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調為3.5%雖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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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少是往對的方向修正。我們樂見小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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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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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政黨可以保障多元意見;二則,過高的門檻讓財力較雄厚、募款力較強的大黨壟斷公費補貼,財力較弱的小黨反而因高門檻設計而得不到財務奧援,道理上實在站不住。許多小黨批評是「劫貧濟富」,擴大政黨「貧富差距」,並非無理。調降政黨補貼門檻是正確的決定,但同法有關個別候選人一票30元競選補助金的規定未同時取消,實令人有為德不足之憾。當初立法規定,由公費補助個別候選人競選經費,目的在逐步建立公費競選制度,希望選舉回到「選賢與能」的初衷,而不是「選財與富」,盼望優秀的候選人不致於因為缺乏財力而處於劣勢,讓民主政治更臻成熟。但實施以來,不但不能產生鼓勵公費選舉的正面效用,反而流弊叢生,不妨舉兩個最近的事件。第一個例子是無黨籍市長當選人柯文哲,透露打算將競選補助款中的一千萬還清父親借他的房貸。此語一出,社會譁然,柯文哲的妻子不得不在臉書道歉,表示這是她的「不當想法」。競選補助金隱含「事後公費補助」的概念,絕非變相「事後增加參選人財富」的賺錢工具。柯文哲的小額捐款及其他收入已足夠支應選舉支出,公費選舉初始立意不但沒有達成,「對人補貼」制度的瑕疵與矛盾卻已完全凸顯。進一步看台北市長選舉的競選補貼款,無黨籍市長當選人柯文哲與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均達到法定標準,柯、連均可獲得補助款,每票30元,柯文哲可獲2561萬多元,連勝文獲得1800餘萬元。其他5人不但沒有資格領取競選補助款,連200萬元競選保證金都拿不回來。這還看不出補貼款規定的荒謬嗎?這7位台北市長參選人,財力或募款能力最雄厚的,就屬連勝文與柯文哲,他們是最不需要依賴公費的兩個人,結果,本來希望挹注財務弱勢的選舉補貼款,變成了錦上添花的「富人紅利」,反倒是沒有財力的人,不但拿不到補助款,還要損失保證金。這才真的是「劫貧濟富」、擴大「貧富差距」。第二個例子,是最近被政論名嘴以競選補貼款流向質疑的馬英九總統。名嘴的邏輯非常奇特,他們認為這個競選補助款「屬於馬總統的」,質疑為什麼是「國民黨領走」?有趣的是,如果是屬於馬總統的,馬總統自己不拿,反而讓國民黨拿走,讓國民黨用,這不是更顯其無私,應該肯定嗎?相反的,這些政論名嘴,不去問對「競選補助款流向」保持緘默的蔡英文,錢怎麼用?流向何處?這種選擇性的邏輯,似乎反而認為,候選人把競選補助公款私用才是正途?當然,這些「奇特邏輯」的推論,也可能是「誤會一場」,因為,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馬英九讓國民黨領走競選補助款是依法有據。然而,這項法律也不是沒有模糊疑義,因為其僅規定了由政黨領取,但並未言明領取後係歸屬政黨還是候選人個人。這樣的模糊,也有陷人於不義的風險。而這個例子,實際上再度證明了補助個人的荒謬,以2012年對馬、蔡的競選補助款為例,馬英九取得689萬票,可領2億673萬4170元競選補助款,蔡英文得票609萬票,可領到1億8280萬7340元。不管當選或落選者,可領取的競選補貼款,竟是總統4年薪水的好幾倍,這是什麼道理?鼓勵大家靠選舉發財嗎?而這兩位參選人,依其所屬政黨的財力與募款力,根本不需要他們自己出錢選舉,以公費補貼,到底意義何在?由此可見,公費補貼完全喪失原初立法精神,根本就應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