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依法辦案 不一定有罪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起訴,

台北taxi包車

,不少法界人士看過後認為,

沖劑 代工

,黃向總統報告,

寶寶專用皂

,是依法務部訂頒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規命令,

白木耳飲品

,沒有洩密犯意,

清境住宿

,未來不一定判有罪。
     法界人士說,

新竹室內設計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

載急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過去跟過這次中箭下馬的前法務部長曾勇夫,

債務協商

,北檢這次會起訴,

醫美產品 研發

,一點都不意外。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的起訴,大有混淆了檢察官、檢察總長和總統都是獨立官署、獨立機關的認知,未來對黃世銘的官司,反而有利。
     他指出,根據大法官530號解釋,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檢察署,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是法律許可的。
     根據法務部在97年9月修正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檢察官如果發現偵查中的案件有違反行政規定情節,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函知目的是促請該行政主管機關查知並依法處理。
     從該大法官解釋以及法務部訂頒的法規命令,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本就可視為「獨立機關」,不必如同起訴新聞資料中提及,須報法務部函知行政機關。也因此,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司法關說案,符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