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得擔任警職?考院建議:應開證明

內政部警政署提《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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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兩位以上專科醫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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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擔任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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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童案與搖搖哥案引起社會關注精神病人權與處置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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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送該案與考試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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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擔心光靠諮詢顯得太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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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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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建議將諮詢改為開立證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定才不能擔任職務。精神病患者是否能擔任警職一直以來陷入長考,民國102年時曾經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不受歧視,刪除過這項規定,但民國103年又考量警察工作處於高壓高風險環境,執法人員又帶槍,恐造成社會不安,又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規定經諮詢不得擔任警職,但當時立法院未通過,又因屆期不連續,這個會期又重新跟考試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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