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車變竊車 警筆錄險害慘六旬嬤

     挖洞給人跳?李姓老婦人因門口腳踏車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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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牽到對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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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被以竊盜罪送辦;檢方事後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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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在偵訊筆錄記載與口頭詢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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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婦莫名背上竊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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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認為李婦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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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她不起訴處分。
     六十三歲李姓婦人家住新莊新泰路某公寓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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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十九日外出運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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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一輛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的腳踏車,因車子阻擋出入,她把車牽到門外放。
     潘姓腳踏車主返回後,找不到腳踏車,以為車子被偷報警,新莊警方據報趕到現場,在對面找到「失竊」腳踏車,挨家挨戶查訪,找到牽車李婦帶回派出所訊問,並以李婦涉犯竊盜罪送辦。
     檢方開庭時,告知李婦在警詢時已坦承犯案。李婦聽聞驚訝喊冤表示:「我哪有認罪?」她知道這台酒紅色的腳踏車是剛搬走鄰居所有,當天上午七點返家時,她不小心撞到車子,擔心其他人也會受傷,才會把車牽出去,但當時門口外都是機車,根本沒位子,才會牽到對面放。
     由於婦人所說與筆錄記載差距甚大,檢方勘驗當時警詢的錄影光碟,發現警方用台語問:「車是不是你牽的?」婦人回答:「是」,警方再問:「你是如何牽?」婦人則一五一十告知當時她的顧慮,加上她認為鄰居已搬走,這台車可能不要了,才會搬到對面。
     但警方文字筆錄卻是記載「車是不是妳竊取的?」「妳是如何竊取的?」承辦檢察官當場傻眼,為求慎重,請潘姓車主出庭,潘某接到傳票後,趕緊致電表示沒有要提告,並寄了撤告狀,檢方最後認為李婦沒有犯意,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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