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猥褻未成年女兒40次、性侵51次 處15年徒刑

彰化縣一名單親爸爸為逞獸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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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兒7歲起就不停猥褻、性侵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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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女兒17歲被輔導老師察覺有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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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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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昨天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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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9年來對女兒猥褻40次、性侵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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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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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判決書指出,男子單親扶養女兒和兒子,但從女兒7歲起,就在住處以自己下體磨蹭女兒下體,每年10次,共計40次,並對女兒性侵30次;另,又從女兒14歲起,持續性侵21次。去年11月,女兒學校輔導老師發現少女對父親有莫名的畏懼感,進一步詢問,整起事件才曝光,經通報警方查獲,檢方偵查起訴。判決書指出,被告為被害人的親生父親,非但未做為被害人的保護者,反而為逞一己私慾,從被害人就讀國小一年級起至滿16歲,長期、多次對被害人強制猥褻、性交行為,戕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但考量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等,強制猥褻共40罪,各處3年6月;強制性交31罪各處7年6月,20罪各處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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