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條款上路 除重罰董事長還要上課

興航條款上路,

網站優化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

line行銷

,上市公司未依時限公告重大訊息或辦理說明記者會,

關鍵字行銷

,不但最高可罰到新台幣500萬元,

line行銷

,董事長、總經理還會被要求上證券法規研習課程。由於興航無預警解散,

關鍵字優化

,解散當天甚至以重大訊息澄清不會解散,

手機版網站

,讓外界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涉及延遲、不實或隱匿等情事出現疑慮。證交所表示,

響應式網站

,上市公司未依時限公告重大訊息或辦理說明記者會者,

關鍵字優化

,對資訊揭露即時性及對稱性影響重大,

台中網頁製作

,為落實資訊公開,未依限辦理的違約金金額由按日處1萬元提高至按次得處罰最高至500萬元。此外,若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前揭處理程序情事者,證交所在罰款函中將要求違規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除在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改善情形外,董、總及發言人應於文到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1060116(中央社),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