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嚴重之罪 鄭捷槍決伏法

鄭捷犯下台北捷運殺人案造成4死22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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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他罪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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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符合兩公約最嚴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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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判處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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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執行槍決。最高法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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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是犯案當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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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明確;且他行凶時意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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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他所犯下的罪行重大,屬於兩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判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指出,台灣是仍保有死刑國家,贊成死刑或廢除死刑屬於言論自由,在全國社會達成共識廢除死刑之前,法院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判處死刑。鄭捷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板南線龍山寺到江子翠站間持刀殺人,造成4死22傷。一、二審依殺人罪、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4月7日開庭破例提訊死刑案被告,鄭捷一反過去寡言,說出3點心聲。他除了向死者及被害人家屬說「對不起,我做錯了」;原本想說早點被判死刑槍斃算了,但不想讓律師的努力被白費,轉而配合策略,希望透過律師的努力,讓法律往好的方向發展。105051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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