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招生簡章「太超過」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違憲

     報考志願役軍士官資格將放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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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國防部頒布的預備軍士官招考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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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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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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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民服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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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違憲並應立即修正,這個釋憲案應將有助我國未來推動募兵制。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國防部對於大法官解釋表示尊重,未來同類考試將依照大法官解釋的「比例原則」,訂定招生簡章,以確保應考人員服公職的權利。
     釋憲案聲請人邱裕弘,曾在94年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遭法院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確定。
     車禍過失不准報考
     他入伍後被分發到後勤學校服義務役,並通過單位安全調查,判定安全無虞而任安全士官,負責軍械室、彈藥室。
     服役後不久,邱在99年報名參加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士官考試,但國防部考選委員審查後發現,邱曾因過失傷害罪將判刑定讞,考選委員於是以安全調查不合格為由,不准他報名。
     當事人認有失公允
     邱裕弘認為,他在軍中擔任義務役安全士官,所執勤務與志願役並無差別;國防部以「未曾受刑之宣告」,為能否擔任志願役軍士官的安全調查標準,有失公允,並剝奪他的考試、任公職的權利。
     大法官會議還公道
     邱不服處分,向國防部訴願遭駁回,經提起行政爭訟被判敗訴定讞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應重新訂招生簡章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偶一而情節輕微受刑宣告的過失犯,難認必定欠缺服役的品德與能力;國防部的招生規定,已逾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並且過度限制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屬於違憲,即日起應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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