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訂出「酒駕三犯即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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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易科罰金」的統一標準。法務部昨天頒布全國檢察署一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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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五年內三犯即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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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五種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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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吃麻油雞等酒精食物、單純酒駕未肇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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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仍可依個案審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針對有媒體報導「員警憑酒味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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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違反人權」、「員警質疑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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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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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檢署每天都有指定檢察官廿四小時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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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半夜找不到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的狀況。而且新制實施至今,並沒有出現檢警溝通、聯繫上的問題或怨言。
此外,法務部已函請各地檢署,在參酌警方遞送的酒駕偵查報告後,應該盡速處理、核發鑑定許可書,以期縮短相關的作業流程。
台灣高檢署因各地檢察署對酒駕發監寬鬆標準不一,日前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訂出「酒駕三犯即發監」的統一標準,函報法務部備查,頒布全國檢察署一律施行。
但檢方強調,「三犯即發監」是原則性標準,各地檢署仍可彈性斟酌;也並非酒駕二犯不用發監,如酒駕犯行惡性重大,或酒測值太高,仍可就個案從嚴處理。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各地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高檢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
依據研議結果,被告五年內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但也列出五種「例外情形」,執行檢察官可依據個案情況,斟酌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這五種「例外情形」,包括:一、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三年。
四、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