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大量電子菸配件及補充液 遭海關查獲

沈姓旅客以托運行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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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籍沈姓旅客8日自美國洛杉磯搭乘中華航空第CI-005次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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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法扣押。據了解,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電子菸補充液含尼古丁成分,納入藥品管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旅客攜帶之電子菸補充液,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輸入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另依國民健康署規定,電子菸零配件及不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之補充液,屬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之不得輸入之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台北關呼籲,我國尚未有核准之電子菸產品,國人出國旅遊攜帶電子菸及相關產製品入境,需先查明相關規定,而沈姓旅客在調查後,依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藥事法、菸害防制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中時電子報關心您:吸菸有害健康!(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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