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來時路/1月31日-禁體罰 效果有限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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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將「體罰」明確定義。包括:教師於教學或教育過程中實施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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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讓學生身體疼痛或不舒服的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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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教師本身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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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師命學生自己做的行為也是。有的老師會罵學生「你怎麼這麼笨」、「你像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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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言語傷害學生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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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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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允許。定義「體罰」,起因於2006年12月,立法院通過《基本教育法》的修正,明訂學生除了受教權外,並規定學校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體罰。禁止體罰正式法制化,台灣也成為全世界第109個明文禁止學校體罰學生的國家。不過,新規定上路當日,花蓮中誠國小就傳出老師用73釐米長的鋁棒打小五生屁股一百多下,家長一怒提出告訴的體罰事件。其實,學校體罰學生時有所聞,如「模擬考不及格師斥生:去死吧」、「童不會加減 師狂抽藤條」、「成績太差 48生挨鞭3千下」……,光是媒體揭露報導的體罰事件就不勝枚舉。禁止體罰令,效果有限。仔細分析,台灣的體罰學生多與成績不佳有關,這與傳統儒家思想有關,「不打不成器」、「嚴師出高徒」等價值觀念充斥社會,所以國內實施體罰相當普遍。先進國家則幾乎都已經沒有體罰,即使勉強體罰學生,也都是因為學生道德瑕疵,而非課業問題,體罰的類型也是採用撿垃圾等社區服務、環境清潔或罰寫作業等。此外,常有學生用手機或相機拍攝體罰實況,向民意代表或教育主管機關陳情,部分老師怕惹事,恐於管教學生,惡性循環下,不肖學生更加有恃無恐,使偏差行為惡化,師生關係更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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