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事業廢棄物排擠焚化爐處理家戶垃圾的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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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蘇治芬等20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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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應於明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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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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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依法可懲處。不過相關行政部門持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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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議留待下次再議。蘇治芬、吳焜裕、陳曼麗及邱志偉等20人連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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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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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不得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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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要求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最遲應於2017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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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否則可依法處置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明知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為工業區或科學園區,仍接受委託清除、處理,也依相同法規處置。不過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表示,若焚化爐不能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全台只剩甲級清除機構及工業局輔導的3座處理廠,其處理量能不足,會產生更大的問題。環保署副署長張子敬也認為,所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若都設置處理廠,會多出許多汙染源,不利對空氣汙染的控制,而署長在內部會議時,提出會與工業局協調,在北中南釋出土地,鼓勵民間公司設廠處理事業廢棄物,以因應此問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最後決議,待下次會議由環保署提出修正動議及配套後,再審查相關條文。(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