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吉利號拋錨 漁業署:曾積極協調救援

「海吉利號」活魚運搬船拋錨導致漁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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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抗議漁業署把行政裁處凌駕於人民生命財產之上。漁業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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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已積極協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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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協調海巡單位派艇到現場救援。「海吉利號」活魚運搬船16日從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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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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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中因機械故障無法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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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擬派出自家船「海發26號」前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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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船之前已遭漁業署禁止出港處分,無法拖拉救援,船上7000台斤活體石斑死亡,損失約新台幣100萬元,漁民今天抗議漁業署行政處分凌駕生命財產之上。漁業署表示,16日下午13時51分接獲東港區漁會漁業電臺通報,隨即請漁業電臺加強廣播鄰近海域船隻前往救助,同時協調海巡單位於第一時間派遣海巡艇至該船故障拋錨現場救援。漁業署特別澄清,並無船主所稱連出港救人都不准情事。至於業主原本要「海發26號」活魚運搬船出港援助,漁業署強調,該船違反漁業法規定,核定處分收回漁業執照行,並禁止出港處分中。漁業署說,因海吉利號拋錨屬「丙級災害規模」,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且「海發26號」受禁制處分尚有不宜,船主也表示將另外聯繫友船協助拖救,目前該船已在今天下午12時55分進港。漁業署強調,漁船發生海難災害,都透過漁業廣播電臺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區漁會、海巡勤務中心及航港局等單位協處救援事宜,並以人員救援為優先。漁業署解釋,接獲海難通報就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積極處置,包括請高雄及東港漁業電臺加強廣播,請鄰近海域船隻前往協助,並協調海巡單位派艇前往現場戒護,依電臺聯繫及海巡單位現場回報,船隻雖無動力,但漏水狀況已解除,海巡艇持續在旁戒護。漁業署呼籲,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及產業秩序,籲請業者應加強自身船舶管理檢修及掌握海況,以避免災害發生及生命財產損失。 1050617(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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