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保法》規定,
,僅有逾500人的社團法人、財產登記1000萬元以上的財團法人,
,才可打團體訴訟,
,但高雄市政府函請「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
,都沒獲得正面回應。趙天麟說,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此案「並未影響社會深遠」且「傷亡程度不重大」,不願幫忙打團體訴訟;他憂心,政府無計可施,往後恐以此方式吸金、跑路,此例千萬不可開。,
回應已關閉。